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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22-4-30 7:50:48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网络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2021年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二条 学校全称:宁波职业技术学院;国标码:10863。

 

  学校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东路388号,邮编:315800。

 

办学性质及层次:公办;全日制普通高职院校。

 

第三条 学校是国家首批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国家优质专科高等职业院校、中国特色高水平高职学校和专业建设计划建设单位、全国深化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示范校、全国首批职业院校数字校园建设实验校、浙江省重点建设高职院校、浙江省国际化特色高校、浙江省四年制高等职业教育人才培养试点院校。学校荣获全国职业院校教学管理50强、学生管理50强,多次获高等职业院校服务贡献50强、教学资源50强、国际影响力50强。

 

学校以“融港链天下 荟智育匠才”为发展愿景,坚持“立足区域、服务区域、融入区域”办学定位。对接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大榭开发区、出口加工区及北仑港区组成的宁波北仑新区,设置与区域绿色石化、高端装备制造等万千亿级产业发展需求紧密对接的绿色化工、智能制造等7个专业群,现设专业38个,与本科院校联合开设5个本科专业,全日制高职在校生10000多名。

 

第三章 招生计划

 

第四条 根据教育部核准的年度招生规模编制分省分专业招生计划,以各省招生主管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在具体执行中,根据生源情况确需进行招生计划调整时,学校向计划主管部门及省级招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执行。

 

第四章 录取原则

 

第五条 按教育部要求,实行“学校负责,招生主管部门监督”的录取体制,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择优录取。

 

第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无。

 

第七条 招生录取男女比例不限。

 

第八条 对实行专业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接受投档并录取。

 

第九条 对实行学校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市,执行相关省市的规定。对于进档考生,根据“专业清、志愿清”的录取规则进行录取,各专业之间无分数级差要求。当某考生所有专业志愿均不能满足,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其随机调入录取未满计划的专业;不服从专业调剂的考生,将予以退档。

 

第十条 报考旅游管理(中外合作办学)专业的考生,要求高考外语单科成绩不低于80分,在征求志愿时外语单科成绩不作要求。考生进校后采用中英双语教学且不得转专业。

 

第十一条 身体健康要求:参照《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的规定。凡考生体检符合“学校可以不予录取”条款的,学校将按“不予录取”执行。已录取的考生如查出体检不符合高考相关规定,学校将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取消其录取资格。

 

第五章 收费及资助

 

第十二条  收费标准严格按照国家规定,以物价局备案为准。学费(各专业学费详见学校招生网):非艺术类专业学费6000-7500元/人/学年,艺术类专业学费9000元/人/学年,中外合作办学专业学费15000元/人/学年。住宿费1000-1600元/人/学年。

 

第十三条 学校有完备的奖学金制度和完善的帮困资助机制。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校内各类奖学金等。实行了国家助学贷款、思源基金、勤工助学、彩虹助学、社会资助金等各类资助政策,建立了“绿色通道”帮困制度。

 

第六章 招生咨询

 

第十四条  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接待及解答招生工作有关事宜。咨询联系方式如下:

 

学校网址:http://www.nbpt.edu.cn

 

学校招生网:http://zhaosheng.nbpt.edu.cn

 

通讯地址:宁波经济技术开发区庐山东路388号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联盟大厦1209教务处(招生办公室)邮编:315800

 

联系电话:0574-86891301 / 86891302

 

招生咨询QQ群:普高生780909232;浙江省中职生780910499

 

招生微信公众号:Nzyzsb

 

监察电话:0574-86891931

 

第七章 监督机制

 

第十五条 学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招生工作,下设招生办公室负责学校招生的日常事务。招生中的重大问题由学校党委研究决定。

 

第十六条 学校纪委办公室对招生工作实施全程监督,并设立招生监督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七条 被录取的新生须凭录取通知书到毕业中学(或考生所在地的招生考试机构)领取考生档案,并在入学报到时将档案交至学校,凡发现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十八条 本章程若有与国家、省级招生部门规定不一致之处,以国家、省级招生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十九条 本章程自2021年5月起实施,由学校教务处(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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