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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大学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更新时间:2018-8-22 15:34:22 作者:佚名 信息来源:学校官网

汕头大学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校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校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14〕35号)、《教育部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8〕2号)有关精神,以及广东省和其他有关省(区、市)招生考试相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透明, 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三条  学校全称:汕头大学

第四条  学校国标代码:10560

第五条  学校地址:广东省汕头市大学路243号,邮政编码:515063

第六条  办学层次:本科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办学类型:全日制

第九条  学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并取得我校正式学籍的学生,在允许的修业期限内获得规定的学分,达到毕业基本要求时,准予毕业并颁发汕头大学毕业证书。对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并颁发学位证书。

 

第三章  组织管理及职责

第十一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学校教师、学生及校友代表组成的招生委员会,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校招生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和实施学校本科招生工作,根据学校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本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校设立由学校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人员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学校的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四条  学校分专业招生计划及有关要求均以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为准。

第十五条  在广东省,学校录取批次为本科录取。其他省(区、市)的录取批次以生源省(区、市)招生办公室公布的招生目录为准。

第十六条  学校预留计划不超过招生计划总数的1%。预留计划的使用原则是:用于调节各地统考上线生源的不平衡,根据生源质量调控需要,解决考生同分录取及专业服从调剂录取等问题。

 

第五章  录取规则

第十七条 执行教育部规定的“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录取体制,严格遵守教育部和各有关省(区、市)的有关政策和规定,以考生高考成绩为基本依据,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综合衡量德智体美各方面情况,择优录取。

第十八条 在各有关省(区、市)招生委员会划定的录取最低控制分数线上,在保证完成招生计划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录取标准,按照文科类、理科类、美术类分类录取。

第十九条 根据生源情况确定投档比例,投档比例一般控制在招生计划的100%-120%以内,学校视生源情况在此比例内作适当调整。实行平行志愿的省(区、市)的投档比例一般不高于105%。在实行平行志愿投档的省(区、市),学校可根据各省级招办公布的平行志愿投档规则及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微调方案和调档比例。

第二十条  文科类、理科类专业的录取规则是:对符合录取条件的出档考生,在分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即根据考生总成绩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高分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不设置专业志愿级差。总成绩相同时,按各有关省(区、市)规定的排位(排序)方法排序,排位前者优先录取。在排位相同条件下,优先录取已修习相关专业基础知识(模块)的考生、文艺特长生和专业相关科目成绩较高者。

    第二十一条  在浙江省的选考科目要求按照公布的要求执行,按照浙江省公布的方案及有关办法执行录取。

医学类专业在广东省招生按汕头大学医学院公布的招生章程执行。

第二十二条  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总成绩并兼顾单科成绩,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第二十三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文科类、理科类本科层次的出档考生,普通高中学业水平考试三门科目均须获得等级成绩,且至少须有两门学科成绩达到C级及以上等级。江苏省文科类、理科类出档考生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两门选测科目成绩均不低于B级,必测科目成绩均不低于C级,技术科目必须合格。其他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四条  艺术类(美术类)专业录取规则是:对高考文化成绩、统考专业成绩都达到生源省(区、市)录取控制分数线且非色盲的出档考生,分专业录取时,按照“分数优先”原则,即根据考生综合分从高到低顺序录取,先安排考生的第一专业志愿,若该专业额满,再逐一查看该生的后续专业志愿。当考生综合分相同时,按考生统考专业成绩、高考文化成绩、外语单科成绩、语文单科成绩、数学单科成绩的顺序,从高分到低分排序,排序靠前的考生优先录取。

当考生填报的所有专业志愿都未被录取时,若服从专业调剂,则根据考生综合分,调剂到招生计划有空额的专业录取,否则作退档处理。

考生综合分=考生高考文化成绩*40%+考生统考专业成绩*60%*高考文化满分/统考专业满分。

第二十五条  在广东省,报考我校艺术类(美术类)的出档考生,三门学业水平考试至少有两门达到D级及以上等级。江苏省艺术类(美术类)出档考生的学业水平测试等级要求为:七门学业水平测试科目中D级科目不超过三门(技术科目不合格视为D级)。其他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也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

第二十六条  外语语种要求:学校英语专业只招英语语种考生,其他专业则语种不限。本校公共外语教学为英语,请非英语语种考生慎重报考。

第二十七条  招生录取加分及照顾政策遵循教育部和有关省(区、市)的有关规定,对各省(区、市)招生办公示通过的当年度的加分予以认可,加分分值适用于投档及专业分档。

第二十八条  学校招收高水平运动队,依据教育部和各有关招生省(区、市)的有关规定执行。在有学业水平考试等级要求的省份,高水平运动队考生学业水平等级要求按照有关省份的要求执行。招生专业计划、报考条件和录取成绩要求、录取规则等详见《汕头大学2018年高水平运动队招生简章》。

 

第六章  录取体检标准

第二十九条  学校录取考生的体检标准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学〔2003〕3号)和《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学厅〔2010〕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对残障的考生,若其生活能够自理、符合所报专业要求,且高考成绩达到录取标准,则予正常录取。

第三十条  新生入学后,学校以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制定的《普通高等学校招生体检工作指导意见》、《教育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为依据,对新生进行身体健康状况复查,对经复查不符合体检要求或不宜就读已录取专业者,按有关学籍管理规定办理,予以转专业或取消入学资格。

 

第七章  收费标准

第三十一条  2018级学生收费标准:

(一)学费:按省政府批准同意实施的标准执行。艺术类专业每生每学年10000元,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专业7660元,护理学专业6960元,其他按不同专业分别为5510元、6230元、6850元,具体见生源省(区、市)公布的专业目录。

(二)住宿费:按政府物价部门核定标准执行。

 

第八章  奖助学措施

第三十二条  奖助学金项目:学校设有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等多种政府奖助学金;设有优秀新生奖学金、学业优秀奖学金、专项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多种学校奖学金;设有海内外企业及个人捐助的奖助学金。

学校与北美、欧洲国家多所大学的学生交流项目获得国家留学基金委优秀本科生国际交流项目资助;还设有学生国际交流奖学金,支持优秀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到合作学校交流。

第三十三条  助困措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在校可申请国家助学贷款,贷款最高额每年可达8000元,还贷款期限最长可至毕业后13年。学生在校就读期间的贷款利息由国家和省政府给予全额贴息,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学生个人承担。学校还通过设置勤工助学岗位、发放困难补助、开通绿色通道等“奖、贷、勤、减、免、补、助”等多元化助困措施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资助,以确保学生不因经济困难而辍学。

 

第九章  招生工作的咨询、监督与申诉

第三十四条  招生咨询部门:招生办公室;联系电话:(0754)86503666;传真:(0754)82510510;电子邮箱:o_zsb@stu.edu.cn;

学校网址:http://www.stu.edu.cn

普通高考招生信息网:http://zs.stu.edu.cn

第三十五条  招生工作纪律监督与申诉联系部门:监察审计处; 联系电话:(0754)86502346;联系人:邱老师;传真:(0754)86500537;电子邮箱:o_jwb@stu.edu.cn。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议于2018年1月17日讨论审查通过,适用于汕头大学2018年国内普通本科招生工作,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由汕头大学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本章程如与上级有关规定不符,则以上级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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